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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名称: |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讲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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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类别 |
各类报告 |
| 需培训币: |
(10个培训币) |
| 文件大小: |
166.4 KB |
| 资料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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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理时间: |
2008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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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简介: |
第一部分 准则的有关起草说明
(一)规范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回顾
1991年国务院以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5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规范意见》
1995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和颁布了《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若干规范意见》
1996年5月7日,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个资产评估业务操作方面的规范。该规范不仅规范资产评估业务内容,而且对资产评估报告书做了具体规范。指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并就正文和附件内容作了规定。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1998年2月1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印发《资产评估报告签字制度(试行)》,规定:
1.凡中国境内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完成评估项目后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应有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制机构为合伙人,以下简称合伙人)和至少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未经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的资产评估报告为无效报告。
2.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本人参与评估的综合性资产评估项目和单项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签字。
3.注册资产评估师对签署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998年6月1日起(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1998年3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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